权磊案一审判决:伤人女凶手三年徒刑赔偿120万
<span class="bold">权磊案一审判决:伤人女凶手三年徒刑赔偿120万</span><br/><br/><div style="FONT-SIZE: 12px;">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对于权磊被砍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,案定性为“雇凶报复伤人案”,3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,缓期5年执行,另外3犯罪嫌疑人要赔偿受害人权磊120万人民币。根据法律规定,赵艳华(女)、郭洪强、陈伟三人将在监外执行刑期,如果5年的缓刑考验期限内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,3案犯的3年有期徒刑将被撤销。<br/>去年10月5日晚,权磊在自家小区门前被不明身份的人砍成重伤,至公安局立案到现在已经将近半年了,权磊也奇迹般的回到赛场。今天下午,大连市法院终于对权磊被砍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,经过庭审以及审判人员和议,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:本案定性为“雇凶报复伤人案”,考虑到涉案3名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期间认错态度良好,积极配合公安、检查机关办案,在承担受害人医药费以及相关赔偿方面也十分积极,而本案当事人之一权磊又多次向法院提交希望从轻处罚的建议,现决定判处犯罪嫌疑人赵艳华(女)、郭洪强、陈伟三人均为三年有期徒刑,缓期五年执行,3人共承担赔偿金120万元。这也意味着3名犯罪嫌疑人基本上免除了牢狱之灾。<br/><img alt="" src="http://cimg2.163.com/photo/0005/2007-03-07/39146F8T05HP0005.jpg" border="0"/><br/>另外,根据刑法上有关规定,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对于3名案犯的量刑是最轻。根据法律规定,双方当事人可以在10日之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受害人一方也可以就赔偿金另行起诉。不过,考虑到本次判决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,可能双方都会放弃上诉的权利<br/><br/>小资料:<br/><br/>缓刑,就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,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,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。刑法第67条规定:"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,可以宣告缓刑。" <br/><br/>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在缓刑考验期限内,由公安机关考察,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,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,缓刑考验期满,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,并公开予以宣告。 <br/><br/>但是,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在缓刑考验期限内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,情节严重的,应当撤销缓刑,执行原判刑罚.</div>页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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