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浙传院〔2007〕1号
为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《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
工程的通知》的文件精神,进一步加强我院艺术类专业考试
纪律,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招生原则,规范管理,特制
订以下规定:
1、各系(学院)、部门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参与或介入
招生工作;
2、各系(学院)、部门及教职员工不得举办与我院广电艺
术类专业考试相关的考前辅导培训等活动;
3、各系(学院)、部门及教职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
专业考试相关的费用及礼物;
4、当年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我院艺术类专业考试的教职
员工不得参加专业考试的命题、监考、面试及评分等考务工
作,教职员工须自觉说明并回避;
5、凡参加与我院广电艺术类专业考试相关的培训辅导等活
动的教师,不得参与当年专业考试的命题、监考、面试及评
分等考务工作,教师须自觉说明并回避;
6、凡参加省外考点专业考试工作的教职员工,原则上不得
回原籍及原工作地考点参与考务工作,教职员工须自觉说明
并回避;
7、凡参加省外考点专业考试工作的教职员工,在外派期间
不得擅自接受考生及家长的宴请,在专业考试期间应接受考
点负责人的统一安排;
8、严格执行招生考试报告制度和相关规定,对招生专业考
试中的重大问题和专业技术问题,未经请示领导,不得自作
主张随意回答,不得发表任何误导考生的言论;
9、遵守保密工作规定,不得向考生、家长和社会泄露招生
考试中按规定不得泄露的信息。
除遵守本规定外,全体教职员工还应遵守相应招生考试工
作环节的有关规定,对失职或违反纪律者,除取消两年参与
招生考试工作的资格外,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。
二○○七年一月四日
|